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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索引号:4122010204-XZ001-0000000-2014-0001 所属单位:院长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决策、学术审议、学术评定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积极推进我校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成员若干人。正式委员产生后,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选举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上,更加突出基层学术民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解决成员的固化、老龄化,防止出现学术垄断。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三章

第八条 学术决策。讨论、拟定并决策学校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仪器装备等方面相关的学术政策、规定和条例等。

第九条 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第十条 学术评定。评定教师任职水平与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高层次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重要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重要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第十一条 学风维护。负责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维护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咨询。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必要的学术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学术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校长有权临时召开会议。有四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需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问题,须先提交给学术委员会秘长,由秘书长统一提交给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凡须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要先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确认后方能列入正式议题。

第十六条 相关议题的议案和有关材料在学术委员会会议前7个工作日内告知全体委员。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当场公布。各级委员会以及各职能部门提出上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需有具体结论产生。

第十七条 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无论例会还是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为有效。决策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能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表决议案须有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网络讨论与电子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及亲属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人才、教学、科研、仪器装备、国际交流等重要学术有关政策文件的制定与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形成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委员会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相应的委员会主任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四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告知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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