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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信息索引号:4122010204-XZ001-0000000-2014-0001 所属单位:院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党委常委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使党委常委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由党委常务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常委)组成,党委常委享有表决权。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学校党的建设和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其决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研究决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学校定位、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3.研究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两课”教学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党委年度工作总结;研究制定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5.研究决定处、科级干部的任免、选拔、使用、教育、培训、管理及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6.讨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事项,研究审定学校年度用人计划。

7.研究决定学校处、科级机构的设置、合并与撤销。

8.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和所发的重要文件;讨论确定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议程和解决的问题以及呈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9.审定通过全校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10.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制订和调整,审定学校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定学校对外投资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11.审定各类学生年度招生计划的制订和调整,各类人员编制计划和重要人事调配等事项。

12.审定学校的校园规划、重大基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

13.审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审议决定以校党委名义进行的全校性奖励事项、表彰名单以及以学校名义推荐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15.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人选事宜。

16.讨论研究统一战线、离退休工作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17.定期听取教学工作汇报,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原则上每年度听取一次。

18.研究校行政提请需要校党委决策和院长办公会讨论拟定需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9.讨论研究涉及到学校与社会安全、稳定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20.按有关规定需要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 根据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常委或职能部门提出,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主管领导认真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经主管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提交书面议题材料,并填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题审批表》(附后),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党办汇总,由党委书记与学校有关领导沟通、协商后确定。凡属常委分管职权范围内应该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常委会。

第七条 拟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相关部门要在会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分析要到位,重点要突出;议题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取得一致;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第八条 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党委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送交与会常委及有关人员,并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各常委及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若议题涉及密级事项的,有关材料的使用、收回要按制度要求执行。

第九条 议题涉及到的主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应缓议。凡未列入常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事项,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予讨论,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一至二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常委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出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应依据说明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讨论决定议题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党委常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和政审等事项时,凡涉及常委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等事项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非常委的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议题表决。

列席人员对所涉及议题作出说明后,不需要再与会时,一般应立即退场。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并征求常委们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超过应出席会议常委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存分歧的议题可举手表决,也可以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要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会前与会人员要对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尽力达成一致意见,对意见分岐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要认真对待常委会上的不同意见。在重要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如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作出指示或裁决。

第十九条 在讨论干部任免时,人选必须按规定程序经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相应程序重提人选。对未经组织考察的干部不作决定。

第二十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汇报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并经会议主持人审示后送阅。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和决定,并做好相关的会务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应按要求归档,未经党委书记批准,不得查阅。

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凡可以传达的,由党委书记指定参会的其他校领导或相关人员,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需要公布的决议、决定,经党委书记批准后,通过校内媒体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校党委全委会议报告。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对常委会议所作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持人征得多数常委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必须在下次常委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按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会议讨论时个人发表的意见向外透露,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场合表现出与会议不相符的言行,违者追究纪律责任。会上分发的材料,涉及密级的,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六章 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常委负责执行落实。分管常委要督促各自分管单位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决定向承办单位发送《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附后),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办理完成情况。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其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对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常委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对拒不履行会议决定或在履行会议决定工作过程中,故意拖延、应付了事而导致会议决定落实不力的,由学校党委按照党政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议题审批表

解决方案

提交单位

负责人

协办单位

负责人

主管领导

主要领导意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

决定事项

主办部门

负责人

协办部门

负责人

承办时限

决定事项内容

党办负责人签字:

党委常委会

主持人意见

主持人签字: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使议事过程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和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策的机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传达落实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或工作方案。

2.根据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学校行政事务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3研究制定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讨论通过行政年度工作总结;研究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等事项。

4.审议和审定应由学校行政发布的规章、制度、办法和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以及以行政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和所发的重要文件。

5.研究学校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科与实验室管理、学生管理、招生与就业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并向校党委提出学校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人员定编定岗方案、重大奖励机制方案及其它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7.研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研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后勤改革等工作。

8.研究落实以学校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的建立,组织好“两课”教学;研究组织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保障正确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9.拟定年度用人计划,研究决定校外人员调入和学校内部人事调配工作;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与解聘,研究师生员工在行政方面的重要考核与奖惩。

10.研究审定本、专科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的相关重要问题。

11.讨论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人员编制计划和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奖励津贴、医疗保险等具体工作方案。

12讨论研究学校行政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报告等。

13讨论研究、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14讨论研究、拟定和执行学校的校园规划、重大基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方案。

15研究大额投资及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及大额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事项;研究较大范围的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的分配与调整。

16.听取各院、系及各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其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17.研究涉及师生员工的违法违纪案件、重大事故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研究重要的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措施。

18.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议题。

19.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20听取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院长助理工作情况通报;听取研究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院长助理及各部门要求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21研究其它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四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校领导或院长助理提出,也可以由职能部门提出。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提交书面议题材料,并填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附后),经院长办公室汇总后,由院长与学校有关领导沟通、协商后确定。院长办公室要将本周办公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两天分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第五条 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对所提出问题解决办法或方案的建议。如意见尚未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为院长办公会议题。

第六条 除临时召集会议以外,每次院长办公会的日期和议题要提前1-2天通知与会者。重要的议题必须在会前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以便与会者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除紧急情况外,不临时增加议题,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八条 为使议事过程民主化、科学化,会前要作好调查研究,主办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重要的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不同意见和看法也应一并反映。

第九条 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应就议题作出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与会人员应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要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要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人征求意见、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或决议,由院长决定下次会议再议或者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一次,如遇重大或急需处理的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院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院长助理。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中讨论决定议题的分管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归纳总结,作出决策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院长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或主持,院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因故缺席院长办公会的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院长(副院长)或院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院长办公室起草纪要后并由会议主持人审阅后送阅。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和做好相关的会务工作。会议记录应按要求归档,未经院长批准,不得查阅。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院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场合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个人发表意见的情况,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决定,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分管领导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商议,提出复议申请,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原则上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坚决执行院长办公会已作出的决定或决议,若遇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可由主持人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调整情况必须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者自身、亲属等的利益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可将重要会议决定或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印发。印发《会议纪要》由院长提出,会议记录人员起草,经院长办公室主任修改审核后报院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分管范围抓紧组织落实。院长办公会议事结果,由院长办公室下发《院长办公会决议执行单》,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院长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院办意见

主管领导

院长审批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决议执行单

决议事项

主办部门

负责人

协办部门

负责人

承办时限

决议执行内容

院办负责人签字:

院长办公会

主持人意见

主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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