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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信息索引号:4122010204-XZ001-0000000-2014-0001 所属单位:院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党委的领导职责、校长的工作职责,坚持“多尊重、勤沟通、能包容”,进一步增进班子团结,推动科学决策、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为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如下会议制度:

(一)党委全委会会议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

(三)院长办公会议

上述会议的议事和运作,严格依照学校制定的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进行。会议的召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合理安排,转变会风,务求实效。

  第五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和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集体决策中,会议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学校日常工作在集体决策之后,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坚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以诚相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意见,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按规定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坚持开展“四个一”主题实践活动(每月至少听一次课、进一次公寓或食堂、参加一次联系点活动、提出并解决一个实际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真正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

  第九条 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党委常委会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每月谈心一次,党委书记、校长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

  第十条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常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建立领导班子务虚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务虚会,围绕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分析、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的形势,交流通报主要预期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建立完善学校章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第十三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四条  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推进党务、校务公开。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党委要定期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1-2次,校长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1次,纪委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校长要支持纪委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每年召开l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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