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管理、协调和指导。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院(系)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二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学生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可有组织地从事以勤工俭学为目的经营性科技开发服务和自我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生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各院(系)要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要有一名院(系)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具体办事人员,以便经常保持联系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签定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的处理等有关内容,处理好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关系,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学习,除寒暑假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须经过院(系)同意,学习困难的学生,不安排勤工助学。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上岗前应经过短期培训,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交待需要从事工种的内容、要求、工作时间、纪律、酬金、劳动条件、安全措施等,并在工作中固定专人考勤、考核,加强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用工部门同意,并报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各院(系)应重点组织和推荐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确定、审核,酬金的支付和发放手续等有关事项,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管理使用 (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相对固定的工种,勤工助学告一段落或合同协议结束后,学生本人要进行小结,用工部门要作出鉴定,送学生所在院(系)保存,以后由院(系)送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办要紧密配合,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勤工助学不但要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而且要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和思想认识,使他们健康成长,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