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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信息索引号:4122010204-XZ001-0000000-2014-0001 所属单位:院长办公室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联字【200733号)等文件的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全校的认定工作。具体组织结构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各院(系)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评议、审定一次,参评人数不得超过各院(系)在籍学生人数的20%。每年9月底前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一年级可顺延到10月底)。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为:因家庭经济困难对学习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具体分为两个档次:

1.特困生:占各院系在籍学生总人数的5%;主要包括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2.贫困生,占各院系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5%;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较少,有一定数额债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程序

第六条 每学年新生开学前学生工作处会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汇同录取通知书寄往新生手中,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年级学生也可以向学生工作处索要此表以备重新评议用。在新生开学一周内,学生工作处会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要如实填写这两项表格,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并附有县级以上特困生证明,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评议小组根据第六条,以学生的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评议小组评议结果,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需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以院(系)为单位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质疑,学生工作处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申请表信息,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学生工作处、各院(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会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他原因,应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4.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5.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6、有吸烟、酗酒、经常上网、旷课以及有奢侈浪费行为者。

第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工作处将检查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评审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建立情况以及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反馈情况等。

附件:1.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奖励评审领导组织机构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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