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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信息索引号:4122010204-XZ001-0000000-2014-0001 所属单位:院长办公室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籍的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生活的本科生、专科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条例(包括试读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三)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由轻至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辅导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的。

第九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五)涉外活动违纪;

(六)群体违纪为首;

(七)认错态度不好,不服从管理;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可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行为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二)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十四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二章 违纪处分权限、实施程序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经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会议讨论,主管院(系)领导批准,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或由学生管理部门会议讨论,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核准,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核准,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批准;

(四)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各院(系)处理;

(八)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其中违纪情节较轻的,察看期限可以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院(系)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2.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院(系)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3.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 (一式三份)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院(系)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吉林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院(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中有关于违纪学生申诉问题的具体规则可参看《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事务申诉规则(试行)》。

第三章 分则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 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谩骂、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用信函、电话、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手段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有偷窥、猥亵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偷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及金额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超过200元,在6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超过600元,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故意隐匿、毁弃、破坏公私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消防器材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第三十三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四、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同学,根据学校教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宿舍)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致使当值教师无法完成教育计划内容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喧哗或者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留宿异性者,或者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拉电线或者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方式,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者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军训条令》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社会公德、大学生行为准则或者违法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制作、传播、出租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物品,或者非法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没收赌具和赌资,并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有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之一,损害大学生形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

(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的(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

(七)传看、传阅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物品的;

(八)经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

(九)参与传销的;

(十)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除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原则上不予解除外,其他处分根据下列条件及个人表现,可由学生本人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处分解除程序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明确的认识、有积极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所在的院(系)。

第四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处理的由院()负责核实、解除,并报学工处备案;学工处处理的由学生所在的院(系)提出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学工处审核、解除。

第五十条 记过处分由各院()提供材料报送学工处,由学校研究决定。考试违纪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处分解除条件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条件

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一学年内再无任何违纪行为,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解除:1、获得学校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的;2、获得校级及其以上表彰的;3、参加院()及其以上各种比赛、学科竞赛并获奖的;4、德育综合测评成绩有一次在班级排在前五名的;5、获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的。6、其他特殊情况,经学工处审定同意的。

(二)记过处分解除条件

在受到记过处分后,至毕业前再无任何违纪行为,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解除:

1.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称号;

2.参加经学校批准的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或者获得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奖励的;

3.取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

4.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一次或者校级二等奖学金二次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或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同意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五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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