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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守则

信息索引号:4122010204-XZ001-0000000-2014-0001 所属单位:院长办公室

一、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令和规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重中国人民和风俗习惯。

四、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五、尊重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六、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七、同学间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八、维护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一、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记分法,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的平时成绩和课后结业考试的综合评定,评分采用五级制(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记分法。成绩填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学生因故不参加考核,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每个学生最多只能参加三次考核:正常考核、正常补考和再次补考。再次补考不合格的学生不再给予该课程的补考机会。

四、学生对自己学过并有成绩的课程要求免修时,先由本人申请,有关院、系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时可给予免修,其成绩按原成绩记载。

五、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所在院、系批准,方可准予再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六、含有实验或实习内容的课程,其实验或实习缺课超过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该课程的成绩以不合格记。所在院、系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

七、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记。系主任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

升级、留级、降级

一、 留学生学完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二、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系教务部门同意,外事办公室批准,应予留、降级。

(一) 经正常考核,一学期有四门课程不合格者;

(二) 累计有三门课程经正常补考不合格者;

(三)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正常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并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三、 留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四、 不合格门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的内容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留学生留、降级前考核的成绩达到 " 及格 " 以上的课程,允许免学。

奖励与处分

一、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获得 " 优秀留学生 " 称号和其他荣誉称号。

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证书和设置不同等级的物资奖励。

三、对犯有错误的留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四、对犯错误的留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谨慎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结论正式通知当事人。允许当事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受到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查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不得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的;

(二)破坏公共财产,偷窃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三)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四)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六、对留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外事办公室提出,学校审批,吊销居留证或缩短在华居留期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勒令退学的留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七、对留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

考 勤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留学生上课、实习或其他统一活动应实行考勤,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其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历生的毕业证、结业证管理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实习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获结业证书一年内向学申请补考或重修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再给予补考机会,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三、留学生历年积累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应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批进行补考。如学期内无时间安排补考时,毕业之前补考一次,逾期不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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